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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宋国卿 · · 5 次阅读

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广政发〔2026〕3号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S227河辛线(西外环)—石大路—庐山路—环湖东路—乐安大街—康安路—S316寿高线(新潍高路)以内区域。根据我县城镇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将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时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除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公园、绿地、林地、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桥梁、涵洞、高架路等重点部位;(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三、中考、高考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各自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将责任细化落实到社区居委会、村“两委”、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单位。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自媒体、明白纸等,全面宣传发动,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传达到社区、村、户,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六、遇重大节庆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七、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本通告施行之日起,2024年1月2日起施行的《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8号)规定执行。特此通告。

附件:广饶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优化调整后)

广饶县人民政府2026年8月31日

附件

广饶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优化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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